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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化代表履职监督 积极发挥代表作用

来源:内蒙古人大 作者:秘书处-3 发布时间:2018年03月13日

  人大代表是国家权力机关的组成人员,推动人大工作与时俱进、完善发展,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人大代表作用的有效发挥。近年来,乌海市人大常委会始终高度重视代表工作,通过强服务、搭平台、建机制、创载体等举措,积极探索代表履职监督的有效路径,不断提高代表的履职水平和履职积极性,进一步发挥了代表的主体作用。

  建立人大代表履职监督机制的现状

  (一)健全完善代表小组活动制度。将市人大代表划分为13个代表活动小组,每组确定一名组长、两名副组长。每年初,由组长牵头根据市人大常委会工作要点、监督工作计划和全市重点、热点工作和问题,制定各组年度活动计划。开展小组活动均邀请市、区人大分管领导和代表工作部门负责人参加,便于掌握代表活动情况。此外,市人大每年还坚持召开代表工作会议,听取各组活动情况,统筹安排本年度代表工作和小组活动。代表小组活动制度不仅解决了代表闭会期间活动难开展的问题,也解决了市人大常委会对代表履职监督缺少“抓手”的问题。本届以来,13个市人大代表活动小组分别采取分组、联组等活动形式,进行视察、调研170余次(每个小组每年开展活动3—5次,市级领导干部代表基本能够保证每年至少参加一次小组活动),提出建议、意见200多条,形成专题调研报告30余篇,有效发挥了代表作用。

  (二)切实抓好代表之家建设。把创建代表之家作为代表工作的重要内容,进一步增强代表与选民群众之间的联系,为代表接受选民监督提供了有效平台。我市代表之家建设在制度和资金的保障下日益完善,形成了“代表之家+小组活动+服务群众”的代表工作模式。同时,出台了市人大代表活动小组联系代表之家工作办法,要求按照就近、就便原则固定联系1—2个代表之家,每年进“家”开展“三个一”活动(即每年至少进“家”召开一次学习会,参加一次代表之家活动,推动解决一件收集到的问题),实现了代表小组和代表之家互相联系的“双向全覆盖”。建立了市、区人大代表活动制度、人大代表接待选民日制度等,基层人大还形成了“逢四说事”、“五步工作法”、人大代表接待岗等特色代表工作办法,进一步丰富了代表联系选民和接受选民监督的载体和途径。

  (三)不断完善代表履职激励约束机制。一是开展代表述职活动常态化。一方面,配合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完成了自治区人大代表向市人大常委会述职工作。另一方面,印发了《关于开展市人大代表回选举单位述职工作的通知》,要求市人大代表届内至少述职一次,并接受现场测评,区、镇人大也参照开展了相关工作。二是建立代表履职登记制度。以年度为单位登记履职情况,每年人代会召开前由各代表活动小组收集、把关后交市人大选任联委留存,为评先选优和下一届代表留任提供依据。三是拓宽代表知情知政渠道。有序组织代表列席常委会会议、参加常委会或委员会组织的“三查”(视察、调查、检查)活动,安排代表参加“一府两院”有关会议和活动,选派人大代表担任政风行风监督员,既确保代表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也增强了代表自觉接受监督的意识。四是开展评优选先工作。2015年开展了届中表彰工作,评选了22名“优秀人大代表”、4个“先进代表小组”、5个“建议办理先进工作单位”、10件“优秀代表建议”,激励和调动了代表履职热情。

  虽然近年来在代表履职监督工作方面进行了一些有益的探索和实践,但仍然存在一些差距和不足。主要表现在:一是监督主体作用发挥不够充分。从法理上看,监督代表的主体是选民和原选举单位,但在实践操作上,还存在选民监督广泛性不够,原选举单位对代表履职评议“走过场”等问题。另外,同级人大常委会对代表的履职监督虽然在法律中没有明确体现,但由于实际工作中对代表履职情况更为熟悉,因此也应作为代表履职监督的重要主体。二是监督意识不够强。广大选民监督意识不强,各级人大对代表工作更多考虑的是支持、配合和服务,一定程度上缺少对代表履职监督工作的重视、组织和指导。三是监督抓手不够实。如,代表述职评议和代表履职考核缺乏科学、规范、全面的考核评价机制。四是监督机制不够健全。法律对于代表履职监督,以及辞职、罢免和闭会期间代表不履行职责等机制的规定较为原则化,代表退出机制不够完善。

  强化代表履职监督的对策

  (一)强化宣传引导,增强两个意识。一方面,要着力增强选民监督意识。切实加强新修订代表法的宣传工作,进一步明确代表与选民是代表与被代表、被监督与监督的关系,只有行使好对代表的监督权,才能保证体现选民意志。另一方面,要着力增强代表的责任意识。切实加强培训和引导,督促代表牢固树立依法履职意识,激发代表为民履职热情,使他们自觉担当责任,充分发挥作用。

  (二)发挥载体作用,在履职过程中接受监督。一是要发挥好代表活动小组作用,引导和帮助各代表小组确定好年度活动计划,进一步提高活动参与率,丰富活动内容和形式,提出高质量的建议。及时将代表参与活动情况向代表工作部门反馈,并在所联系的代表之家公示,使代表主动接受人大常委会和人民群众监督。二是要发挥好代表之家作用,坚持代表活动小组联系代表之家制度,鼓励和引导人大代表“进家、用家”,依托代表之家广泛开展联系选民群众活动,听取意见建议,接受选民群众监督。三是要发挥好推荐代表列席有关会议活动制度的作用,引导广大代表,特别是非领导干部代表积极参与“一府两院”有关会议和活动,使“一府两院”在研究重点问题、举行听证论证等工作中都有人大代表参与,也使代表在履职过程中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三)完善监督机制,实现监督常态化长效化。一是完善代表述职制度。每年分批次组织代表向选民和原选举单位述职,确保每名代表届内至少述职一次。进一步完善评议机制,杜绝“走过场”现象,确保选民和原选举单位对代表履职情况作出客观评价。二是创新代表履职登记工作。探索通过代表履职网络平台、履职手机APP等信息化手段,解决登记难、收集难、整理难等问题,使代表履职登记工作更为便捷,提供信息更为准确。三是完善代表履职评价机制。对代表出席人民代表大会情况,参加各类会议、代表小组活动、提出意见建议等履职信息进行梳理,形成以量化打分为基础的履职评价报告。四是健全结果运用机制。根据代表履职评价情况,从正反两个方面给予必要的处置。对履职优秀、贡献突出的,应进行表彰,授予相应的荣誉称号并给予必要的物质奖励。对代表的处置,均应如实记录在案,作为代表评优评先、提名连任、以及本身岗位调整、职务晋升的依据。五是要把好代表“入口关”和“出口关”。以开展换届选举工作为契机,落实自治区人大关于做好换届选举工作有关意见精神,对代表候选人提名、审查工作严格把关,进一步提升代表素质,优化代表结构。同时,要继续探索完善代表退出机制,对有怠职、失职、渎职行为而又未达到罢免法定要件的,可考虑进行警告、劝辞。对达到法定罢免要求的,依法进行罢免。

  (四)强化服务保障,支持代表依法履职。一是高度重视代表履职培训工作。在换届完成后,第一时间组织开展初任培训,确保初任培训“全覆盖”。届内分期分批开展履职培训,组织代表学习有关法规和履职知识,不断提高履职能力。二是畅通联系服务渠道。扎实开展“双联系”工作,特别是对于基层一线的代表和市级领导干部代表,注重加强和代表所在单位的沟通联系和代表个人的思想政治教育,积极为代表提供必要的时间和物质保障。三是全力抓好代表工作指导和经费保障。坚持每年召开代表工作会议,安排布置全年代表工作和代表小组活动,并抓好日常工作指导,确保代表工作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关注民生。进一步加大代表活动经费保障力度,确保代表活动经费按时足额发放。四是认真做好代表建议的办理和督办工作。不断强化建议跟踪督办力度、狠抓办理质量,确保每件建议都能得到真正落实,坚决杜绝承办部门推诿扯皮、拖延应付现象。

                                                                                                                                                                                            (作者:乌海市人大  王炳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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